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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章 太宗李世民
,后期著名的有马周、刘泊、褚遂良等。这些人对当时的政治形势起了良好的作用和影响,其中最杰出的当数魏征。

    魏征原来是太子建成的重要谋士,玄武门之变后,得到唐太宗的重用,先后被任命为谏议大夫、给事中、尚书右丞、秘书监等职,位列宰相,他前后共向太宗进谏了200多件事,大多数都被太宗采纳,对贞观前期的政治起了重要的影响。魏征为人正直,敢于直言,凡是自认为正确的意见,不但要说,而且要坚持到底,即使唐太宗大发雷霆,魏征也神色不移,毫不退缩。因此,唐太宗既喜欢他又害怕他。

    唐太宗把魏征看做是最好的谏臣,魏征也确实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魏征死后,太宗十分痛心,无限感慨地说:“用铜作镜子,可以正衣冠;用历史作镜子,可以知道国家兴衰的道理;用人做镜子,可以看到自己的过错。现在魏征逝世,使我失去了一面镜子。”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安定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大治天下的治国方针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唐太宗又进行了法制的改革和建设,采取了慎刑宽法和严格加强法制的措施。

    唐太宗认为:赏罚是国家大事,假若被赏的是有功的人,无功者自然就后退了;犯罪的人及时受到惩罚,那些作恶的人就能悬崖勒马。为了明确赏罚的标准,唐太宗任命房玄龄、长孙无忌修改《武德律》,制定《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比《隋律》减轻了一些。后来长孙无忌组织19名法学家,专门为《唐律》作注,到永徽年间才完成,即《唐律疏议》。这是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五代以后各朝法律大都以此为本酌加增改。

    此外,《贞观律》又定令1546条。所谓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同时还修改了武德九年的制敕,把3000条精减为700条,称为格。格就是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官员的依据。最后又定出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称为式。律、令、格、式的内容包罗万象,从国家制度到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民间的婚丧嫁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凡是违犯律、令、格、式的,一律按法律处理。

    为了保证律、令、格、式的贯彻执行,唐太宗亲自选拔了一批正直无私、断狱公平的人担任法官,并亲自检查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他一再告诫大臣们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并将死刑的终审权收归中央,以免出现冤案。同时,唐太宗还规定对死刑要三次上报中央,被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以身作则贞观大治

    法律贯彻的好坏,关键在于皇帝的态度。贞观时期,唐太宗不但能够以身作则,遵守法律的约束,对自己的亲属和部属要求也非常严格,如有触犯刑法者,严格依法处理,从不循私枉法。

    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起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使贞观初期逐渐形成了执法严肃,令行天下的好风气。社会环境安定,政府官吏都能够做到清正廉明,王公贵戚和豪族大姓都不敢违法乱纪,欺压百姓。由于法制严明,不但被判死刑的很少,犯法的也很少。在进行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唐太宗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当时,由于长期战争的破坏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经济破败、民户凋残。面对这种困境,唐太宗一方面大力提倡戒奢崇简,节省开支;另一方面又积极地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使农民得以逐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唐太宗提倡戒奢崇简,并以身作则。他继位后,住的宫殿还是隋朝建造的,大部分都已破旧。一般新王朝的君主都要大兴土木,另建新的宫殿。但唐太宗为了节省开支,在贞观初年一直不允许修作。唐太宗还严厉禁止厚葬,并要求五品以上的官员和勋亲贵族都要遵照执行。对于官员们的奢侈行为,唐太宗也严格禁止。因此贞观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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