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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遗嘱
    关于阿尔弗里德·诺贝尔就身后财产处理留下的遗嘱的来源故事,特别是它长期受人注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复杂和有趣的细节,可以根据现有文件写出几部书来。但在这里,只能略述其大概。

    在他生前的最后十年内,诺贝尔曾先后三次立下过非常相似的遗嘱。头两次立的(于一八八九年和一八九三年),由于有了一八九五年写的最后遗嘱而作废。

    这位发明家长期忧郁的状况,有了缓慢的改善。这一点,自一八九四年以后,例如从他的通信里,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造成这种改善的原因,有这样几个因素:通过最后断绝他与索菲的关系,并且使她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从而解除了痛苦,对圣雷莫以及对在瑞典购买博福斯与那里的安排感到满足;对他的新助手拉格纳·索尔曼也感到满意。当他书写最后的遗嘱时,由于索尔曼整天跟他在一起,因此,他的观察是当时最好的记录。索尔曼写道:

    “在他生前的最后三年内,诺贝尔与他的祖国有了新的接触,也许还由于他已经对自己的财产用途作出了决定,因此,尽管他不断发作的心脏病日趋严重,这一切却给了他的生活以巨大的平衡和满足。他已经发现了一个深感兴趣的新生活目的;他想找到一处归宿的美梦,也得到实现,他的这一处、或者勿宁说是两处家庭,是在远离喧闹的大城市的一个优美的环境里;他还交结了一帮新的朋友,并且完全同情他们。他先前那种孤立的压抑感,明显地有所减轻。在他的最后几年我同他的亲身交住中,我从未看到他的神经衰弱症发作,过去,他常把这种病叫作‘尼夫尔海姆鬼魂的来访’。在圣雷莫的时候,我曾经常看到他犯这种病。”

    一八九五年晚秋,诺贝尔在巴黎度过了两个月;在马拉可夫大街寓所里,他写出了遗嘱的细节,这份遗嘱,成为诺贝尔基金会和诺贝尔奖金的基础。这份在一八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他亲手用瑞典文写的四页纸的文件,是在没有诉诸一位律师的情况下起草的。正因如此,它在法律上的缺陷,曾在很多方面引起了巨大的纠纷。

    阿尔弗里德·诺贝尔是于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病逝于他在圣雷莫的别墅里的。他的遗体被运回国,在那里火化以后,于十二月二十九日用隆重的礼仪安葬的斯德哥尔摩北方公墓的一座家庭墓穴里;在这座墓穴中,他的父母和弟弟埃米尔已先入葬。

    这份由遗嘱人用瑞典文写成并存放在斯德哥尔库一家银行里的遗嘱,于一八九七年公之于众,译文如下:

    “签名人阿尔弗里德·诺贝尔,在经过成熟的考虑之后,就此宣布关于我身后可能留下的财产的最后遗嘱如下:

    ……”

    在列举了特定的私人遗物之后,原文继续写道:

    “我所留下的全部可变换为现金的财产,将以下列方式予以处理:这份资本由我的执行者投资于安全的证券方面,并将构成一种基金;它的利息将每年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赋予人类最大利益的人。上述利息将被平分为五份,其分配办法如下:一份给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人;一份给作出过最重要的化学发现或改进的人;一份给在生理和医学领域作出过最重要发现的人;一份给在文学方面曾创作出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作品的人;一份给曾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为废除或裁减常备军队以及为举行与和平会议作出过最大或最好工作的人。物理和化学奖金,将由瑞典自然科学院授与;生理或医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摩的卡罗琳医学院授与;文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的科学院授与:和平战士奖金,由挪威议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来授与。我明确的愿望是,在颁发这些奖金的时候,对于授奖候选人的国籍丝毫不予考虑,不管他是不是斯堪的纳维亚人,只要他值得,就应该受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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