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九、大跳蚤与小跳蚤:类型论
    小学一年级时用过的语文课本曾令我惊奇不已。课本的封面上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学生坐在一起看着一本书,而这本书正是我们使用的语文课本,他们看的书上也有两个稍小一点的小学生同样也是在看语文课本。如果画家继续画下去,那就会形成层层的倒退。

    这样的情形我也在理发店里见过,在顾客的前面有一面大镜子,而后面的墙上也有同样的一面镜子,往任何镜子里看去,人们都会看到无穷的镜子和镜子前的顾客。如果读者感兴趣,不妨也做一个这样的实验:把一根蜡烛放在两面相向的镜子中间,从镜子里你可以看到无穷层次的蜡烛。

    数学家奥古斯塔斯•德摩根曾改写了乔纳•斯威夫特的一首诗,生动地描绘了这种无穷的倒退:

    大跳蚤有小跳蚤在它们的背上咬,小跳蚤又有小跳蚤,如此下去没完没了。

    大跳蚤倒了个儿——变小,上面还有大跳蚤,一个上面有一个,总也找不到谁的辈数老。

    罗素也曾设想了一个与此相似的类型论来消除悖论。按照罗素的看法,悖论是由于非直谓定义造成的恶性循环引起的。所谓“恶性循环”就是自我指称性或自返性。通俗地讲就是自己说自己。而“非直谓定义”是指这样的定义:它借助于一个整体来定义一个对象,而这个对象又属于这一整体。也就是说,假设我们要给一对象A下定义,这时要借助于B,而B是一类对象的整体,A是B的一部分。例如,在格雷林悖论中曾给“非自状的”下这样的定义:一个形容词,如果它不具有自身所代表的性质就称为“非自状的”。这一定义就是非直谓定义。因为“非自状的”要借助于“不具有自身所代表的性质”来定义,“不具有自身所代表的性质”描述的是这类对象的整体。但是,“非自状的”却恰恰是这一整体中的一员,这样,就造成自己指称自己、自己描述自己的恶性循环。同样,在罗素悖论中,“不以自身为元素的集合的集合”要借助于“不以自身为元素的集合”的全体来定义,但是,这一集合本身也是全体的一分子。又如,所有集合也可以构成一集合(大全集),但此大全集本身也是一个集合,当然又属于“所有集合”,这样就形成“所有集合”“大全集”“所有集合”的恶性循环。罗素把这种造成自己指称自己、自己描述自己的整体称为“不合法的总体”。为了避免“不合法的总体”,罗素提出了“恶性循环原则”,确切点说应该是“避免恶性循环原则”:凡牵涉到一个汇集的全体者,它本身不能是该汇集的一个分子;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假定某一汇集有一个总体,它便将含有一些只能用这个总体来定义的分子,那么,这个汇集就没有整体。换句话说,一类对象可以汇集成为一个总体,人们可以利用这总体给某一具体对象下定义,但这一具体的对象不能是这一全体的成员;反之,假如某类对象可以汇集成为一个总体,但其中却发现有这样的对象,它们必须用这一总体来定义,那么,此总体就不成其为真正的总体。有了这一原则,对任何具体的对象下定义时,就不会借助于包含这一对象的总体,从而也就不会造成自己说自己的恶性循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罗素提出了类型论。

    这种理论用简单的例子来说并不深奥。例如,“张三是高个子”是个有意义的命题,显然,如果我们用“李四”、“王五”、“赵六”等等来代替命题中的“张三”一词,它仍然具有意义。但是,如果我们用“班级”、“小组”、“人类”等代替“张三”时,这个命题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是因为,“李四”、“王五”等是与“张三”属于同一级别的具体事物,而“班级”、“小组”等则是由这些具体事物作为元素构成的集合。由此可以看出,在这里,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对个别事物和个别事物的集合两个层次的区分,这就是类型论的思想。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悖论趣话简介 >悖论趣话目录 > 九、大跳蚤与小跳蚤:类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