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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演绎推理中的诡辩术
    ——引言——

    推理是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知识的思维过程,它是对现实的间接认识。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在推理中作为已有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前提,作为推出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结论。另外,还有前提和结论的联结方式,称为推理的形式。形式逻辑根据推理的结论是否有必然性,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在非演绎推理中又分为不完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后面还要介绍这两种推理)。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非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结论可能假。

    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前提是真实的;即前提断定的思想内容同客观实际相符合;第二,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即推理遵守推理的规则和逻辑的规律。前提虚假或推理形式错误的推理都是不正确的推理,不正确推理的结论的真假是不确定的。

    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要靠各门具体科学、并且最终要靠实践来解决,形式逻辑只是要求前提必须真实。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这是形式逻辑专门研究的问题,它能帮助我们判明一个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推理形式既能保证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又能帮助揭露前提中的谬误,即当结论假推理形式正确时,我们就可以断定,必有虚假的前提。

    诡辩论者在演绎推理中玩弄的诡辩手法,从大的方面看,一是故意应用虚假的或片面的前提,二是应用错误的推理形式。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我们将在下面结合“实例分析”给以揭露。

    ——实例分析——

    01 照相机是我的

    某市公安局抓住了一个惯窃犯,在他的住所搜出大量现金及照相机等赃物。讯问时,此惯犯很不老实,一口咬定现金是拣来的,照相机是几年前从旧货店买的。公安局决定以审讯照相机的来历为突破口,并由证人(照相机被窃者)出庭作证。下面是审讯时的一段记录:

    审判长:(问证人)“照相机有什么特征吗?”

    证人:“有,这个照相机与众不同,它有一个暗钮,不熟悉的人是找不到这个暗钮的,也就打不开照相机。”

    审判长:“被告,你把这架照相机打开。”

    被告:“审判长,假若我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是吗?”

    审判长:“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而不能打开,那就证明一定不是你的。”

    被告犯有两处诡辩错误。其一,证人说:“不熟悉这个照相机的人就打不开这个照相机”,这个判断蕴涵着“谁能打开照相机谁就熟悉这个照相机”,而被告却把它偷换为“谁能打开这个照相机,照相机就是谁的”;其二,从推理的角度看,审判长和被告都应用了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例如,从“如果某人是山东人,则他是中国人”的前提,可推出“如果某人不是中国人,则他不是山东人”的结论,但不能推出“如果某人是中国人,则他是山东人”。审判长应用的推理是:

    如果照相机是你的,你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你不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不是你的。

    这是一个从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的正确的假言直接推理(仅有一个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的推理叫间接推理),又称为假言易位推理。而被告应用的推理是:

    如果照相机是我的,我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我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

    这是一个从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的假言直接推理,违反了推理规则,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审判长敏锐地觉察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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